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有什么特点?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通常也被称为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特点: **强制性**:这是交强险最为显著的特点。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说,只要你在中国道路上开车,就必须购买交强险,不买的话就无法正常上路行驶。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够得到最基本的赔偿,避免因肇事者无力赔偿而使受害人陷入困境。 **广覆盖性**: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比较广泛。它涵盖了几乎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可能遭受的损害赔偿,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无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只要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者的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公益性**:交强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它更侧重于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保险公司在经营交强险业务时,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保监会会对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核查,以确保交强险的费率水平能够体现其公益性。这种公益性的设计,使得交强险能够为广大车主和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限额赔偿性**:交强险在赔偿时是有责任限额的。根据相关规定,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例如,在有责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较高,以保障受害人及其家属在遭受严重人身伤害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相对较低。这种限额赔偿的方式,既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又能合理控制保险公司的风险和投保人的保费负担。 **费率的统一性**:交强险的费率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保监会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这意味着在全国范围内,同一类型的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是基本相同的,不会因为保险公司的不同而有较大差异。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交强险制度的公平性和规范性,避免因费率差异过大而导致市场混乱,同时也方便车主进行比较和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