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具有哪些特征?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人格权的特征: 首先是固有性。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它与民事主体的存在须臾不可分离。也就是说,自然人从出生时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成立时起,就自然享有人格权,不需要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去取得。这就好比一个人一出生就拥有自己的生命权和身体权等人格权,无需额外的程序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这从法律层面确认了人格权的固有性。 其次是法定性。人格权的类型和内容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通过列举和界定的方式,确定了哪些权利属于人格权范畴,以及这些权利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例如,法律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这就明确了肖像权的具体内容和行使方式,民事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人格权。 再者是专属性。人格权具有很强的专属性,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紧密相连,只能由该特定主体享有和行使,不得转让、抛弃或者继承。比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格权,是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能像财产权那样进行转让或继承。即使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虽然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依法转让,但这也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并且转让的也只是名称权的部分权能,而不是人格权的整体。 最后是绝对性和对世性。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同时,人格权具有对世性,即除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人格权的义务。例如,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为权利人维护自己的人格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之,人格权的这些特征使其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