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承销协议的特点是怎样的?


证券承销协议是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承销商之间就证券承销事宜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其特点。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证券承销协议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协议一方是发行证券的公司,也就是证券发行人;另一方则是具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即证券承销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只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才可以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这就明确了能够成为证券承销商的主体范围,不是任何机构都可以参与证券承销业务的。 其次,证券承销协议具有法定性。该协议的内容和形式都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法律对证券承销协议应当具备的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协议中要约定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等。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签订协议,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再者,证券承销协议具有诺成性。只要发行人与承销商就证券承销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协议即告成立,而不以实际交付证券为成立要件。一旦协议成立,双方就受到协议的约束,都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另外,证券承销协议具有双务性和有偿性。双务性体现在发行人和承销商都承担着一定的义务,发行人要按照协议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券发行资料等,承销商则要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证券承销工作。有偿性则是指承销商为发行人承销证券,发行人要向承销商支付一定的报酬,这种报酬通常表现为承销费用。 最后,证券承销协议具有风险性。证券的发行结果受到市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在代销方式下,如果证券没有全部售出,剩余的证券要退还发行人;在包销方式下,承销商要自行承担未售出证券的风险。因此,双方在签订协议时,需要对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