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押权有哪些特征?


法定抵押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抵押权。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的特征。 首先,法定性是法定抵押权的显著特征。这意味着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通过签订抵押合同来设立,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当然产生。例如,在建设工程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是法定抵押权法定性的体现,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承包人就自然享有法定抵押权。 其次,法定抵押权具有特定性。它的标的物通常是特定的,在建设工程法定抵押权中,标的物就是该建设工程本身。而且其担保的债权也是特定的,比如建设工程法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就是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这种特定性使得法定抵押权的范围明确,便于在实际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再者,法定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它是从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主债权存在,法定抵押权才存在;主债权消灭,法定抵押权也随之消灭。例如,如果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因发包人全部支付而消灭,那么相应的法定抵押权也不复存在。从属性确保了法定抵押权的存在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 另外,法定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当抵押物因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等原因而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时,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这些代位物。也就是说,即使抵押物的形态发生了变化,法定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这些代位物优先受偿。这一特性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利益,使其在抵押物发生意外情况时仍能实现其债权。 最后,法定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多个权利时,法定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就抵押物的价值受偿。例如在建设工程中,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以及在该建设工程上设定的约定抵押权等。这种优先受偿性是法定抵押权的核心价值所在,它体现了法律对特定债权人利益的特殊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