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请求权有哪些显著特点?


代位请求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代位请求权的显著特点。 首先,代位请求权具有法定性。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而不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产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意味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依法享有代位请求权。 其次,代位请求权具有代位性。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权利,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也就是说,在代位权诉讼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这与一般的代理关系不同,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再者,代位请求权具有保全债权的特点。设立代位请求权的目的在于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请求权,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例如,甲欠乙一笔钱,而丙又欠甲钱,甲却不向丙主张权利,此时乙就可以行使代位请求权向丙要钱,从而保障自己的债权。 另外,代位请求权的行使范围受到限制。根据法律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超过自己债权的范围去行使代位请求权,只能在自己债权的额度内要求次债务人履行义务。 最后,代位请求权的行使须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债权人不能自行向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权,而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裁决是否支持债权人的代位请求。只有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债权人才能依法实现代位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