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有什么特点?


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许可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支付相应费用所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首先,技术秘密具有秘密性。技术秘密不像专利那样公开,它是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技术秘密的权利人有权要求被许可人承担保密义务。这意味着在合同中,被许可方需要严格保守技术秘密,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技术内容。一旦泄露,将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甲公司将一项独特的生产工艺作为技术秘密许可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就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该工艺不被他人知晓。 其次,使用具有特定性。许可合同会明确约定技术秘密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和使用方式等。被许可方只能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技术秘密。例如,合同规定只能在某一地区或者某一特定产品上使用该技术,那么被许可方就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使用。如果被许可方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同样构成违约。 再者,许可类型多样。常见的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是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只有被许可方能够使用该技术秘密,许可方也不能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排他许可是指除了被许可方和许可方可以使用外,许可方不得再许可给第三方;普通许可则是许可方可以同时许可多个第三方使用该技术秘密。不同的许可类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 另外,后续改进成果的归属需要明确。在技术秘密使用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后续的改进成果。合同中应明确这些改进成果的归属,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最后,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条款较为重要。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通常会约定明确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合同效力终止。同时,合同中也会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如一方严重违约等。这些条款有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