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有哪些特征?


探望权,也被叫做探视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探望权的特征。 首先,探望权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从权利角度看,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来说,探望权是其基于与子女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自然权利,是亲权的重要内容。这种权利是法定的,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例如,离婚后一方虽然不直接抚养孩子,但依然有权利定期看望孩子,陪伴孩子成长。从义务方面讲,探望权的行使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不直接抚养方的情感需求,更重要的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直接抚养方有义务通过探望,给予孩子关爱和教育,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就体现了探望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其次,探望权具有专属性。该权利是专为特定的人设立的,只能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替代。这是因为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比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虽然也关心孩子,但他们并没有法定的探望权。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经不直接抚养方同意,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可以陪同其一起探望孩子,但这并不是他们本身享有探望权。 再者,探望权的行使受法律限制。虽然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行使。其行使方式和时间等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一规定也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体现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当的探望行为对孩子造成伤害。 最后,探望权具有时间性。它通常是在父母离婚后才会产生和行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共同抚养孩子,不存在探望权的问题。只有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才需要通过行使探望权来维持与孩子的亲子关系。而且,当子女成年后,探望权一般会自然终止,因为此时子女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自主决定与父母的相处方式。总之,了解探望权的这些特征,有助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正确行使权利,也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