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莹珍等诉大西洋黑白摄影厅返还人像艺术照底片案有怎样的法律结果?
我前段时间去摄影厅拍了艺术照,拍完后摄影厅不肯把底片给我,说要另外收费。我想起之前有个陈莹珍等诉大西洋黑白摄影厅返还人像艺术照底片案,想知道这个案子最后是怎么判的,依据的法律是什么,对我这种情况有没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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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陈莹珍等诉大西洋黑白摄影厅返还人像艺术照底片案中,关键的法律争议点在于人像艺术照底片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人像摄影作品,它是摄影者运用摄影设备和技术创作出来的作品,从著作权法角度来看,一般情况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摄影者。但是,人像摄影作品又具有特殊性,因为它包含了被拍摄者的肖像。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对于人像摄影作品而言,摄影厅虽然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不能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在这个案子中,摄影厅不给陈莹珍等人底片的行为,实际上涉及到对底片的控制和使用问题。从本质上来说,底片是拍摄人像艺术照的原始载体,它包含了被拍摄者的肖像信息。摄影厅不能以其对作品的著作权为由,拒绝将底片返还给被拍摄者。因为被拍摄者基于肖像权,对底片上自己的肖像享有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著作权和肖像权的平衡。一方面,要保护摄影者的著作权,比如摄影者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自己创作的作品进行宣传等;另一方面,也要充分保障被拍摄者的肖像权。被拍摄者有权拥有底片,因为底片是其肖像的直接体现,摄影厅无权强行占有。最终,法院在这类案件中一般会判决摄影厅将人像艺术照底片返还给被拍摄者。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被拍摄者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在平衡不同权利之间的公平和公正。对于遇到类似情况的人来说,这一案例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它明确了在人像摄影服务中,被拍摄者对底片的合法权益,当摄影厅以不合理理由拒绝返还底片时,被拍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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