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有什么区别?

我在看合同相关的资料时,遇到了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这两个概念,感觉它们有点像,不太能分清。我想了解一下,在实际的合同履行中,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各自有啥特点,对合同双方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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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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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着不同的作用和特点。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从给付义务,简单来说,就是辅助主给付义务来实现合同目的的义务。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家除了要交付货物这个主给付义务外,还可能有提供产品说明书、质量证明等义务,这些就是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通常是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交易习惯而产生的。《民法典》虽然没有专门对从给付义务进行明确定义,但在各种具体合同的规定中有所体现,比如买卖合同中关于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规定,就属于从给付义务的范畴。 附随义务,则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它不像从给付义务那样有明确的指向,而是更加灵活和广泛。例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除了要妥善保管物品外,还应在发现物品有损坏迹象时及时通知寄存人,这就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的全过程,其目的是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些义务大多属于附随义务。 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主要区别在于:从给付义务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独立诉请履行,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而附随义务不具有独立性,不能独立诉请履行,它更多的是一种辅助性的义务,旨在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外,从给付义务主要是为了实现合同的主要目的,而附随义务则更侧重于保护当事人的固有利益和交易安全。 在实际的合同纠纷中,准确区分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对于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权利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履行相应的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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