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给付义务的违反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违反了从给付义务。我不太清楚从给付义务是啥,也不确定这种情况算不算是重大误解。我就想知道从给付义务的违反在法律上到底能不能构成重大误解,这会影响我后续怎么处理这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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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从给付义务和重大误解这两个法律概念。从给付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实现、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满足而产生的义务。比如在买卖汽车的合同中,主给付义务是卖方交付汽车、买方支付价款,而卖方提供汽车的相关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就属于从给付义务。 重大误解则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例如,把赝品当作真品进行交易,这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从给付义务的违反通常并不满足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主要是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附随义务的问题,它可能会影响合同目的的部分实现,但一般不会达到使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等产生根本性错误认识的程度。也就是说,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与重大误解所要求的错误认识的程度和性质是不同的。所以,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不构成重大误解。当一方违反从给付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不能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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