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缔约过失之债是否属于法定之债?

我在和别人谈生意签合同的过程中,因为对方的一些不当行为,让我遭受了损失。我听说这可能涉及缔约过失之债,我想知道缔约过失之债是不是法定之债呢?弄清楚这个对我后续维权很重要,所以想问问懂法律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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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明确缔约过失之债是否属于法定之债,我们先来理解这两个法律概念。 法定之债,简单来说,就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由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形成的。这种债的产生和内容都是由法律直接确定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改变其基本规则。比如侵权之债,当一个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法定之债的一种典型表现。 缔约过失之债,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产生的债。比如在合同谈判阶段,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另一方基于这些错误信息做出了不利于自己的决定,遭受了损失,那么有过错的这一方就需要对受损方进行赔偿,由此产生了缔约过失之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来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表明缔约过失之债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只要符合上述情形,就会产生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产生和内容并不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所以,缔约过失之债属于法定之债。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之债是法定之债,它是基于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产生的,目的是保护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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