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是产生的时间点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也就是从双方开始接触、磋商,一直到合同成立之前这个阶段。如果一方在这个过程中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如甲和乙商量合作开公司,在谈判过程中,甲为了获取乙的商业秘密,假意和乙进行深入谈判,在得到信息后却拒绝签订合同,给乙造成了损失,此时甲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违约责任则是在合同生效之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产生的。例如甲和乙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按照约定交付了货款,但乙却没有按时交付货物,这种情况下乙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是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方违背了先合同义务,这里的先合同义务就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比如告知、保密等义务;对方受到了损失;违背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背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存在过错。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是合同有效成立,一方有违约行为,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最后是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就是当事人因信赖合同会成立并生效而遭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比如为了订立合同而支出的费用、丧失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履行利益的损失,也就是合同如果正常履行,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通常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些法律条文为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