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分类依据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个合同事务时,不太理解合同里提到的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不太清楚它们是按照什么标准来分类的,这对我判断自己和对方在合同中的责任很重要,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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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是在合同领域对义务进行的分类,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们的分类依据。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并且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简单来说,它是合同得以成立和存在的核心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支付价款,这就是主给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条款,这些条款所对应的义务往往就是主给付义务。它的分类依据主要是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不同类型的合同,主给付义务不同。 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它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比如《民法典》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这就是从给付义务;二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些辅助性的义务;三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存在是为了确保主给付义务能够更好地履行,实现合同目的。 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它的分类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比如在合同履行前,有通知、保密等义务;在履行过程中,有协助、保护等义务;在履行完毕后,还有保密、后合同义务等。《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就是附随义务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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