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后合同义务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最近在研究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后合同义务这块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一下后合同义务都需要满足哪些构成要件呀?在实际生活中签订合同结束后,也不清楚哪些情况属于后合同义务的范畴,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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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后合同义务的构成要件如下: 首先,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合同有效成立是后合同义务存在的前提条件。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当事人承担的是先合同义务,如果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害,就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像无效合同,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受法律保护,没办法实现当事人期望的履行效果,所以不会产生法定的后合同义务。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就如同从一开始就无效,同样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得到权利人追认时,也不会产生有效的履行效果,自然也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只有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其权利义务终止后才可能产生后合同义务。这是因为只有有效的合同,法律才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和约束,在合同结束后基于公平、诚信等原则赋予当事人后合同义务。 其次,有效合同须已相对终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后合同义务产生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终止包括相对终止与绝对终止。相对终止是基于履行、解除、抵消、免除、混同等原因,使得当事人基于合同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里的债务包括原给付义务与继给付义务,继给付义务又涵盖以违约责任为内容的义务以及恢复原状等义务。只有合同相对终止后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当后合同义务也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彻底消灭,达到合同绝对终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例如,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当货物交付、货款结清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相对终止),可能就会产生一些后合同义务;而后合同义务都履行完,合同关系才是绝对终止。 再者,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将会给相对人带来损害。这种损害包含信赖利益的损害和现实利益的损害。信赖利益的损害指的是相对人基于对合同另一方的信任,因对方不履行后合同义务而遭受的损失;现实利益的损害就是实际财产、人身等方面受到的损失。比如,合同终止后,一方有义务告知另一方某些重要信息却没有告知,导致另一方因不知情而遭受经济损失,这就属于不履行后合同义务给相对人带来损害的情况。 最后,后合同义务须以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为依据。依据《民法典》规定,后合同义务须遵循诚信原则,并且应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其内容。交易习惯一方面是指在一般的民商事活动中大家普遍遵循的习惯,另一方面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长期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习惯。比如在某些行业中,合同结束后,一方有义务对交易中知晓的对方商业秘密保密,这就是基于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产生的后合同义务。 相关概念: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对终止:是基于多种原因使当事人基于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合同关系尚未完全终结。 绝对终止:是指合同关系彻底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订约前状态。 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利益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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