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有什么区别?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不太清楚合同里提到的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到底有啥不同。不知道这两者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又会有什么不一样的要求和影响。希望能弄明白它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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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是合同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看,从给付义务是指辅助主给付义务实现,确保债权人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比如在购买手机时,卖家除了交付手机(主给付义务),还需提供发票、说明书等,这提供发票和说明书的义务就是从给付义务。而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例如,卖家在交付手机时告知买家手机的使用注意事项,这就是附随义务。从法律依据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其中就涵盖了附随义务的要求。 其次,二者的功能不同。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主给付义务的内容得以明确和完整,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充分的实现。如果从给付义务未履行,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甚至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而附随义务的功能主要是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合同的履行更加顺畅,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失。即使附随义务未履行,一般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债权人通常不能仅因附随义务未履行而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最后,二者的确定性不同。从给付义务通常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确定。例如,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要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这就是明确的从给付义务。而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它是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的。不同的合同可能产生不同的附随义务,其内容和范围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来确定。总之,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虽然都与合同履行相关,但在定义、功能和确定性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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