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孩子一岁多会怎么判?


在夫妻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判决是一个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的问题,尤其是孩子仅一岁多的情况。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一原则的设立主要是考虑到这个年龄段的孩子通常更依赖母亲,母亲在孩子的生活照料和情感需求满足方面往往具有天然的优势。比如,一岁多的孩子可能还处于哺乳期,需要母亲的母乳喂养,并且对母亲的情感依赖较强,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发育。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孩子都会判给母亲。如果母亲存在一些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法院也可能会将孩子判给父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例如母亲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等传染病,可能会传染给孩子,这种情况下孩子跟随父亲生活显然更有利于其健康。二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比如母亲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居住条件,但却对孩子不管不顾,不愿意履行抚养责任,而父亲愿意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此时法院可能会考虑将孩子判给父亲。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还会考虑父母双方的其他情况。例如双方的经济状况,稳定的经济收入能够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居住环境,良好的居住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也非常重要;双方的个人品德和生活习惯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法院对孩子抚养权的判决。此外,如果父母双方能够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协议不损害孩子的合法权益,法院也会尊重双方的意愿。总之,在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时,法院始终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