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什么凭证可以扣除?


在税法中,对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特定凭证是可以进行扣除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符合条件的凭证。 首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按照上面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这张发票相当于一个购物的‘税务证明’,证明了您购进农产品时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所以在计算您应缴纳的税款时,这部分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就可以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次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果纳税人是进口农产品,那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就是可以扣除的重要凭证。当农产品通过海关进入国内时,海关会根据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开具这一缴款书。纳税人凭借这个缴款书就能够进行相应的扣除。这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再者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其自产农产品,可以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其中,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是因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为了让购进农产品的纳税人能够合理扣除进项税额,所以设置了这样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