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游泳馆溺水,责任该由谁承担?


在探讨儿童游泳馆溺水责任归属之前,我们需要先明晰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是安全保障义务,它指的是特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等,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进入该场所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儿童游泳馆的场景中,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对进入其中游泳的儿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儿童游泳馆溺水事件中,如果是因为游泳馆方面存在过错导致儿童溺水,比如没有配备足够数量且合格的救生员、救生设备老化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泳池的安全警示标识不清晰等,那么游泳馆就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然而,家长作为儿童的监护人,对儿童也负有监护责任。如果家长在孩子游泳时,没有尽到应有的看护义务,比如自己玩手机而忽略了孩子的情况,那么家长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责任的划分会根据具体情况,由法院来综合判定。 假如是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儿童溺水,例如其他游泳的人恶意推搡导致孩子溺水,那么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游泳馆在这一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该行为,那么游泳馆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意味着,在第三人无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游泳馆要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之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总之,儿童游泳馆溺水责任的归属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遇到此类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