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已在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同时废止,现在收养相关的规定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 首先,关于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这意味着收养人不仅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身体条件来照顾孩子,还要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记录,为孩子提供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其次,对于被收养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然后是收养的程序。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这一系列的程序是为了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收养还涉及到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收养关系的解除等多方面的规定。比如在收养关系解除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等都有相关规定,当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等。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收养法律体系,为收养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