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怎样才算成立?
我打算收养一个孩子,但是不清楚具体要怎么做收养关系才会被法律承认。我听说有很多条件和程序,不知道自己符不符合。想了解一下,收养关系成立到底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要走哪些流程,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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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成立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过程,涉及到多方权益,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下面我们将从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以及收养的程序方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是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是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是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是年满三十周岁。此外,如果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其次,被收养人也需要符合一定条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再者,送养人也有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是孤儿的监护人;二是儿童福利机构;三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最后,收养关系的成立还需要履行法定程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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