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涵盖了我国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等重要内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第一节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它有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等重要职权。依据《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多项重要职权,比如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等。 第二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这在《宪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等条文中有明确规定。 第三节是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等组成。它负责领导和管理国家的各项行政工作,如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等。《宪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对国务院的性质和职权作出了规定。 第四节是中央军事委员会。它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相关规定在《宪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第五节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们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权力,管理地方事务。《宪法》第九十五条到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六节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依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等条文。 第七节是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地方的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到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内容作出规定。 第八节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到第一百四十四条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权等作出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