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出了哪些规定?
我想参加选举投票,也想了解自己有没有被选为代表的资格。不知道我国法律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弄清楚具备什么条件才有这些权利,以及有没有什么限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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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权利。简单来说,选举权就是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投票选出代表自己意愿的人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是公民有被其他人选举,成为代表等角色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四条也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意味着,只要是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就天然具备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会因为民族、种族等因素而受到限制。不过,如果公民因为犯罪等原因,依照法律被剥夺了政治权利,那么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就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比如,某人因严重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若干年,在这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段内,他就不能参与选举活动,也不能被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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