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因为一些事正在服刑,不知道自己还有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很关心这个问题,想了解在服刑这种情况下,法律是怎么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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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政治权利。在我国,服刑人员是否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对于服刑人员来说,如果其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即使在服刑期间,依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为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只有被法院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才会失去相应的政治权利。在实践中,这类服刑人员可以通过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等方式行使选举权。 然而,如果服刑人员被法院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内,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被剥夺。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会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等因素,由法院在判决时确定。只有当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其政治权利才会恢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才能重新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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