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在服刑期间会怎样?
我因为犯罪在服刑,但判决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在服刑期间的权利状况,比如我还能不能行使选举权之类的政治权利,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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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被判处刑罚但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权利问题,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它意味着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而如果犯罪分子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他们在服刑期间依然享有政治权利。就拿选举权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具有中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仍然可以行使选举权。 不过,虽然他们享有政治权利,但由于处于服刑状态,其权利的行使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在行使选举权时,可能需要通过一些特殊的方式来进行,如委托投票等。这是为了确保服刑人员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同时也符合服刑期间的管理规定。此外,对于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由于服刑人员身处监狱等服刑场所,客观上无法实际行使这些权利。但从法律层面来说,他们并没有被剥夺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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