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和有期徒刑有什么关系?
首先,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剥夺政治权利”和“有期徒刑”这两个法律概念。
有期徒刑是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它是我国刑法中适用范围最广泛的刑罚方法之一。例如,某人因犯罪被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那么在这3年里,他就要在监狱等执行场所服刑,限制其人身自由。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关于两者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在附加适用的情况下,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在犯罪分子服刑的有期徒刑期间,同样没有政治权利。例如,某人被判处5年有期徒 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那么在这5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他没有政治权利,等5年刑满释放后,还需要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2年。
此外,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一般适用于犯罪性质较轻、危害不大的犯罪。这时候就不存在与有期徒刑的关联问题,只单独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
综上所述,剥夺政治权利和有期徒刑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以及附加的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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