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立法有哪些有关规定?
我国的破产立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主,该法对企业法人的破产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下面为你通俗易懂地介绍其中的一些关键内容。
首先是破产申请和受理。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接着是管理人制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就像是破产程序中的“管家”,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然后是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 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管理人会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目的是最大化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比如,管理人有权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再就是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最后是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企业破产法》对于这三种程序都有详细的规定,以保障不同情况下的破产处理。
总之,我国的破产立法是一套严谨且全面的法律体系,旨在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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