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和选任制度是怎样的?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听说破产要指定破产管理人。我想了解下,在我国要成为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什么资格,以及他们是通过什么制度被选任出来的呢?这对我们公司破产程序的推进很关键,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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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管理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任职资格和选任制度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能够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主体主要有三类。一是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这通常是在一些国有企业破产等特定情况下,由政府相关部门、财政部门等机构的人员共同组成清算组来担任破产管理人。他们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和资源调配能力。 二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这些专业机构拥有专业的法律、财务知识和实践经验。律师事务所熟悉法律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在破产程序中处理各种法律事务,如债权债务的确认、合同的解除等;会计师事务所擅长财务审计和资产管理,能准确核算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破产清算事务所则专门从事破产清算业务,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比如具有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个人。这些个人需要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经验和能力,以确保能够胜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不过,并不是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主体都能担任破产管理人。《企业破产法》还规定了一些禁止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形,如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等。 接下来,我们看看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在指定破产管理人时,通常会从管理人名册中进行挑选。管理人名册是由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将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列入其中。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债权人会议如果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这赋予了债权人一定的监督权利,以保障破产程序能够公正、顺利地进行。总之,我国的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和选任制度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高效进行,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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