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怎样的?
我签了一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经营状况变差,感觉对方可能没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我听说有不安抗辩权制度,想知道在我国合同法里,不安抗辩权制度具体是怎样规定的,我能不能行使这个权利来保障自己权益呢?
张凯执业律师
已帮助 867 人解决法律问题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自己就可以暂时不履行。
在我国,虽然原《合同法》已废止,相关内容被整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该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不过,行使该权利必须要有确切证据,并且要按照法定程序进 行,否则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样既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也维护了合同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20个最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