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在网上看到一些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有的防卫行为最后被判定为过当,我不太清楚这个限度到底是怎么界定的。我想知道我国刑法对于正当防卫限度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明确的标准和界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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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当这种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时,属于正当防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然而,正当防卫是有限度要求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是判断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的两个关键条件。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意味着防卫行为的强度和手段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和手段相比,差距过于悬殊。比如,面对他人的轻微推搡,却使用刀具进行攻击,这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一般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同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还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这些暴力犯罪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法律赋予公民更充分的防卫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正当防卫是否超过限度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时机和造成的后果等。例如,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防卫人往往处于紧张、恐惧的状态,不能过于苛求其防卫行为的精确性和适度性。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和情理,作出公正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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