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有哪些规定?

我之前遇到了一件事儿,好几个孩子在小区里扔石头玩,结果一块石头砸到了我,可我又不知道到底是哪个孩子扔的石头。我就想了解下,在咱们国家法律里,对于这种共同危险行为是怎么规定的呢?我该找谁来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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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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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在法律领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通俗来讲,就是多个人都实施了可能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但具体是哪个人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并不明确。在上述描述的情况中,多个孩子扔石头,其中一块砸伤人,但不清楚具体是谁扔的石头造成伤害,这就属于典型的共同危险行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对共同危险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能找到是哪个孩子扔的石头砸伤了你,那么就由这个孩子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但要是没办法确定具体是哪个孩子扔的石头导致你受伤,那么参与扔石头的这些孩子的监护人就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意味着你可以要求所有参与扔石头孩子的监护人共同赔偿你的损失,也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或几个监护人进行赔偿。当部分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对于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可以向其他监护人进行追偿。 在处理这类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侵权纠纷时,需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现场有没有证人能提供一些线索,小区内是否有监控记录下事发经过等。这些证据对于确定具体侵权人或者划分责任份额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法律这样规定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让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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