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被执股份转让股份时有哪些选择?


在探讨冻结被执股份转让股份的选择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些基础概念。被执行股份是指在司法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的股份被法院采取执行措施。而冻结则是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对其股份进行处分的一种措施,目的是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得重复查封、扣押、冻结。对于被冻结的被执股份,其转让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但并非完全不能转让。 一种选择是经过执行法院的同意进行转让。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相关权利人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经过执行法院的批准,被冻结的股份是可以转让的。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先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这是因为执行程序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债务纠纷,法院冻结了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股份。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甲公司以及丙公司经过协商,在法院同意的情况下,乙公司将股份转让给丁公司,转让所得用于偿还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 另一种情况是通过司法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院有权对被冻结的股份进行拍卖或变卖。法院会委托专业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或者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进行变卖。竞买人通过参与拍卖或变卖程序,获得被执行的股份。这种方式可以保证股份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程度地实现股份的价值,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比如在上述案例中,如果乙公司无法与甲公司达成一致转让意见,法院就可以对冻结的丙公司股份进行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还有一种可能是执行和解中的股份转让。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中,被执行人可以将被冻结的股份转让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以抵偿债务。这种方式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同样需要经过法院的确认和监督,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乙公司将其持有的丙公司股份转让给甲公司,用于清偿部分债务,剩余债务再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总之,冻结被执股份的转让虽然受到法律限制,但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法院要求的情况下,有多种途径可供选择,以平衡各方的利益和实现司法执行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