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与二审有什么区别?


再审和二审都是我国司法程序中重要的环节,但它们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启动主体不同。二审程序是由当事人的上诉而启动的,只要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二审程序就会启动。而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较为多元,既可以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也可以由法院自行决定再审,还能由检察院抗诉引发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其次,审理的对象不同。二审审理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而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则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也就是说,二审是在一审判决还未最终确定效力时进行的进一步审理,再审是针对已经生效的裁判进行审查。 再者,提起的期限不同。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后,审理的法院不同。二审法院是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而再审法院既可以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也可能审理再审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