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和再审有什么区别?


二审和再审是我国诉讼程序中两个不同的阶段,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从定义上来说,二审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 在启动主体方面,二审程序是由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启动的,这意味着只要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二审程序就会启动。而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较为多元,既可以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也可以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还可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此外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但要符合法定条件。 启动的时间要求也不同。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再审申请则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审理的对象也有差异。二审审理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再审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审理的法院也不一样。二审法院是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再审法院既可以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二审和再审都有明确规定。其中关于二审的规定在第十四章,对上诉的提起、受理、审理等程序都有详细说明;关于再审的规定在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对再审的启动主体、条件、程序等进行了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