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什么区别?
我收到了法院关于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通知,不太明白这两者到底是怎么回事。我想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比如适用情形、启动条件这些方面,谁能给我讲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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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 再审,简单来说,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它的目的在于纠正已经生效裁判中的错误,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等特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它主要是为了保护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甲和乙之间的诉讼判决结果影响了丙的权益,而丙之前并不知道该诉讼,在知道自己权益受损后,丙就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提起主体不同,再审一般由当事人提起,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由未参加诉讼但权益受影响的第三人提起。第二,适用条件不同,再审侧重于原裁判存在错误等法定情形,第三人撤销之诉强调生效裁判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第三,期限起算点不同,再审是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起算(特殊情形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第三人撤销之诉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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