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有什么区别?

我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听到了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这两个词,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我就想弄明白,这两个程序在实际操作中,从启动条件到处理流程,具体都有哪些区别呢?希望能有专业人士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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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监再审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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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是司法实践中两个容易混淆却又有明显区别的概念。下面从几个关键方面来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是概念上的区别。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法院裁判的公正,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它是一种监督性的程序,目的在于纠错。再审则是指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简单来说,审判监督程序是启动再审的途径,而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的结果。 从启动主体来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较为特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再审的启动虽然依赖于审判监督程序,但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从适用对象来讲,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再审则是对这些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也就是说,只要是生效的裁判文书,无论其是一审还是二审作出的,只要符合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条件,都可能进入再审程序。 在审理程序方面,再审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程序。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而审判监督程序主要是围绕着是否启动再审展开的一系列审查、决定等活动。它并不直接涉及案件的实体审理,而是为再审的进行做好前期的准备和审查工作。 综上所述,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虽然紧密相关,但在概念、启动主体、适用对象和审理程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地适用法律程序,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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