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再抵押和重复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抵押相关的事务,不太明白再抵押和重复抵押到底有啥不一样。我有一些资产要拿去抵押,想搞清楚这两种抵押方式在法律上的界定和差异,不然怕自己抵押的时候出问题,影响自己的权益。不知道这两者在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中有哪些具体的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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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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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抵押和重复抵押是在抵押过程中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下面将详细为您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抵押的基本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再抵押,也称为复合抵押,是指抵押人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但抵押所担保的数个债权的总额不超过抵押物的总价值。也就是说,抵押人可以在抵押物还有剩余价值的情况下,再次将该抵押物用于抵押,为其他债权提供担保。例如,甲拥有一套价值 100 万元的房产,他先将该房产抵押给乙,获得了 60 万元的贷款。此时,该房产还有 40 万元的剩余价值,甲可以在这 40 万元的范围内,再次将该房产抵押给丙,为另一笔债务提供担保。 重复抵押则是指抵押人就同一抵押物在同一价值范围内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分别设立抵押。在重复抵押中,后设立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可能无法全部实现。因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的价值是有限的,多个抵押权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受偿。比如,甲同样拥有一套价值 100 万元的房产,他先将该房产抵押给乙,获得了 80 万元的贷款。之后,甲又将该房产抵押给丙,获得了 60 万元的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当甲无法偿还债务时,乙和丙都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但由于房产的价值只有 100 万元,丙的债权可能无法全部得到清偿。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对于再抵押,法律是允许的,只要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抵押物的价值即可。而对于重复抵押,虽然法律并没有绝对禁止,但在实现抵押权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清偿顺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综上所述,再抵押和重复抵押的主要区别在于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总额是否超过抵押物的价值。再抵押是在抵押物剩余价值范围内进行的抵押,能够保障各个抵押权人的权益;而重复抵押可能会导致部分抵押权人的债权无法全部实现。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抵押人,都应该充分了解这两种抵押方式的区别,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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