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是否应连带清偿?


在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是否应连带清偿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比如夫妻一起借钱买房、为孩子上学借钱等,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的清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就意味着,原则上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是需要连带清偿的。连带清偿的意思是,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全部债务,而不需要按照夫妻双方内部的约定来要求还款。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务的分担方式,该约定也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偿还了全部债务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向另一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例如,夫妻A和B在婚姻期间借了10万元用于家庭经营,离婚时这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A偿还10万元,也可以要求B偿还10万元,或者要求A和B一起偿还。如果A偿还了10万元,而离婚协议约定B应当承担6万元,那么A可以向B追偿6万元。 不过,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不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那么该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连带清偿,但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在实际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