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核准追诉未成年人是什么意思?
我在新闻里看到最高检核准追诉未成年人的事情,不太明白这到底意味着什么。是说未成年人犯罪后一定会被这样处理吗?最高检核准追诉具体会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呢?想了解一下这里面的法律规定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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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核准追诉未成年人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追诉。 从法律概念来讲,我们通常所说的追诉就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上述特定犯罪行为,并不是必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是需要满足“情节恶劣”这一条件,并且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最高检在进行核准时,会全面、综合地考量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间找到平衡。只有在认为确实有必要追诉的情况下,才会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慎重处理,也彰显了法律对严重犯罪行为的严肃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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