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是终审裁判吗?
我最近接触到一个案子,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我不太清楚在我国法律体系里,是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都属于终审裁判呢?我想知道这里面具体的规定和依据是什么,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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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一般情况下是终审的裁判。这是由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决定的。两审终审制简单来说,就是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当一个案件经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后,如果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就是最终的结果,不能再继续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并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不过,这里也存在特殊情况。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通常是终审裁判,但如果案件存在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法定情形,还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都对审判监督程序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情形,就可以申请再审。所以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一般是终审裁判,但不是绝对不可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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