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有什么区别?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都是为了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但它们有诸多不同。 首先,两者的概念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案外人异议之诉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适用的阶段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之后,发现权益受损时启动的诉讼程序;而案外人异议之诉是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时提出。 从法律依据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异议之诉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者,目的也有所差异。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是为了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保障第三人的实体权益;案外人异议之诉重点在于阻止执行行为,避免案外人的合法财产被错误执行。 此外,在主体方面也存在区别。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未参加原诉讼,但与原诉讼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主体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案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