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否并用?
我在一个案件里,法院已经开始执行判决了。我觉得这个判决损害了我的权益,我本来想提执行异议之诉,可又觉得第三人撤销之诉好像也能维护我的权益。我就想问问,这两个诉讼能不能一起用,这样我维权可能更全面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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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不能并用的。下面我们先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执行异议之诉,简单来说,就是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不同意见,认为执行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呢,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之所以二者不能并用,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两种诉讼制度设计的目的虽然都有保障第三人权益的考量,但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安排。如果允许并用,会导致诉讼程序的混乱,也不符合立法本意。所以,当事人只能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合适的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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