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有什么区别?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都是在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但它们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性质方面。执行异议主要是一种执行救济措施,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的意见,目的是纠正执行中的错误行为。比如法院在查封房产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而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是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在争议,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在主体上,执行异议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例如,法院误将案外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案外人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前者由案外人提起,后者由申请执行人提起。 从目的来讲,执行异议主要是为了排除执行行为的违法性,确保执行程序合法、公正地进行。而执行异议之诉则是为了确定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归属,进而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该标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处理程序上,执行异议一般由执行法院进行审查,审查程序相对简便快捷。而执行异议之诉则需要按照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包括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程序更为复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