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有什么区别?

我在一个执行案件里,不太清楚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到底有啥不同。我感觉好像都是对执行有意见,但又不知道具体差异在哪。我想知道这两者在提出条件、处理程序这些方面分别有啥不一样,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来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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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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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是在执行程序中两种不同的异议类型,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执行行为异议,指的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的异议。这里的执行行为,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一系列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标的异议,则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简单来说,就是案外人觉得法院要执行的东西是自己的,或者执行这个东西会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者提出的主体不同,执行行为异议可以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而执行标的异议只能由案外人提出。目的也不同,执行行为异议主要是针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执行标的异议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处理程序上,执行行为异议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执行标的异议则可能涉及审判监督程序或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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