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视居住期限三个月是如何计算的?
我因为一些法律上的事被指定监视居住了,听说期限是三个月,但不太清楚这三个月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是从被通知监视居住那天,还是实际开始执行那天呢?结束时间又是怎么确定的?希望了解下具体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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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居所居住,并对其行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对于指定监视居住期限三个月的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于起始日期,一般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送到指定的居所并实际开始被监视居住的当日起算。也就是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指定居所,并且执行机关开始对其进行监视的那一刻开始计时。 而结束日期则是在起始日期的基础上往后推算三个月。但如果在这期间出现了一些法定的情形,比如案件侦查终结、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等,那么指定监视居住可能会提前结束。同时,如果在计算过程中遇到了节假日,监视居住的期限是连续计算的,并不会因为节假日而中断或延长。所以,要准确计算指定监视居住的三个月期限,关键是确定开始执行的日期,然后按照自然日连续往后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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