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和被告分别是谁?
我在一场涉及执行异议的案件中,不太清楚在执行异议之诉里谁能当原告,谁又会成为被告。比如我是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人,我能直接当原告吗?另外被告又该怎么确定呢?希望能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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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从而引发的诉讼。下面来分别说说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和被告的确定。 首先,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当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时,案外人就是原告。而申请执行人通常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那么被执行人也会作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主张的,则可以列其为第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其次,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中止对特定标的执行的裁定不服,认为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继续对该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是原告,案外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则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如果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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