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哪些情况下不适用?

我最近涉及一个诉讼,有人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我不太明白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知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能提,具体有哪些情况是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呢?
展开 view-more
  • #第三人撤销
  • #不适用情形
  • #非讼程序
  • #身份关系
  • #代表人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第三人撤销之诉,简单来说,就是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存在一些情形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不适用的。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第三人不能提起撤销之诉。特别程序比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这些案件主要是对某种事实状态的确认,并非解决民事争议,所以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督促程序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破产程序是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等程序,这些程序都不是解决普通民事争议的程序,第三人不能通过撤销之诉来救济。 其次,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第三人也不能提起撤销之诉。因为身份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和特定性,一旦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身份关系就已经发生了改变,不能随意被第三人通过撤销之诉来变更。例如离婚判决生效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第三人不能再通过撤销之诉来改变这个结果。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以及第四款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第三人也不适用撤销之诉。这是因为这些诉讼有其特殊的程序和目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受害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等救济,而不是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