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危险驾驶罪如何判刑?


在重庆,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判决,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首先,拘役的期限一般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这就意味着,一旦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犯罪分子最少要被拘役一个月,最多六个月。比如,单纯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能就会在这个幅度内量刑。 其次,如果存在一些加重处罚的情节,量刑会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另外,关于罚金的数额,也不是随意确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比如因危险驾驶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概念: 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