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取保有哪些情形?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由保证人担保被保证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适用取保候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简单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比较轻,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是管制、拘役或者只需要单独适用附加刑,像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这种情况下一般就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过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平时表现、社会背景等多方面因素,司法机关判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出现逃跑、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危害社会的情况,那么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 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和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对于这类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就应当适用取保候审 。 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可案件因为各种原因还没有审理完毕,为了避免出现超期羁押这种违法情况,此时就需要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另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规定,对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也可以依法取保候审。不过,存在一些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指出,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但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