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国,准予离婚的情形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协议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二人都自愿结束婚姻关系,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就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这种方式相对简单、平和,只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即可。 其次是诉讼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里强调的是恶习且屡教不改,如果只是偶尔为之,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符合准予离婚的情形。(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分居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其他原因。(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现实生活中复杂多样的情况。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总之,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当事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离婚方式,并遵循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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