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我正在考虑离婚,听说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情形。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是如何规定的,我是否符合这些情形,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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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指的是在离婚的时候,因为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且给无过错方带来损失,过错方需要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法律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重婚就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这严重违反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原则。比如说,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和丙登记结婚,这种行为就构成了重婚,乙作为无过错方就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与他人同居;这里说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例如,丁在婚姻存续期间和戊长期在外租房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就属于与他人同居,其配偶就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要是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打骂、虐待等,给对方的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伤害,那么受到伤害的一方在离婚时就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摧残,遗弃则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像对老人不管不顾,对孩子不履行抚养义务等,都属于这种情况,无过错方可以主张赔偿。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除了前面列举的情形之外,如果一方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无过错方同样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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